防火墙意识应全程贯穿司法拍卖
有人认为,由于推行了网上拍卖,而网上竞价过程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从而有效防止传统拍卖恶意串通和不规范行为。然而,司法拍卖有三大阶段20余个环节,都不能放松警惕。
拍卖前的工作一般都在幕后进行,并不公开,所以拍卖前工作更容易滋生腐败。若由拍卖机构来操作,会受到委托方以及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更能避免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通过“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将法官的权力锁进了笼子,以上海为例,司法拍卖改革十年,上海法院与拍卖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实现了零违纪。司法网上拍卖是大势所趋,但也应切合实际,加强监督。
司法拍卖改革,网上拍卖成为主流,有一种思潮认为,由于推行了网上拍卖,而网上竞价过程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从而有效防止传统拍卖恶意串通和不规范行为。笔者以为,这是十足的外行说法,事实并非如此。拍卖是个系统工程,召开拍卖会,进行标的竞价,仅仅是拍卖流程中的一个环节,仅凭这个环节,不足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影响拍卖公正、公平等不良行为。
司法拍卖的三个阶段
拍卖活动自委托人提起拍卖委托到拍卖结束,大约有20余个环节,主要有:拍卖机构接受拍卖委托,就双方责权利进行谈判、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接受和转移拍卖标的,与委托方有关管理或者当事人员取得联系,查看标的(包括踏勘现场、记录有关情况、拍摄照片、录像等)、走访有关部门(走访物业管理,了解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等; 走访政府管理部门,了解是否欠费欠税、有否违章违规,有否拖欠罚款、保险费等费用,是否是“实心房”等)、编写拍品招商资料、发布拍卖公告、接待来电来访咨询,组织看样,接受竞买登记、组织拍卖会、主持拍卖竞价、收交拍卖成交价款,成交价款拨付委托人(司法拍卖需要法院下裁定书等),移交标的,协助买受人办理权属过户手续,对拍卖活动进行总结,资料归档等。按照时间顺序,这一过程可以分为拍卖前、拍卖中、拍卖后三个阶段。
所谓拍卖前,是指拍卖会召开前的所有工作,这一阶段,是关系标的能否拍卖、最终拍卖质量如何最为至关紧要的工作。拍卖行业有一句十分著名的话,叫做“台上一槌,台下半年”,足见拍卖前的工作量之大。尤其是司法拍卖,由于涉及经济纠纷,法院凭借国家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扣押、冻结、查封其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予以变现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配合程度较差,因此,拍卖前排除瑕疵的工作尤为重要。
拍卖中是指召开拍卖会,拍卖师主持拍卖和拍卖成交。传统的拍卖会,一般以公告明示的标的拍卖程序完成而结束,网上拍卖时间虽然长,但是时间也是事前约定的。
拍卖后主要是指成交价款回笼和标的移交、权属过户等,属于配合性和提升服务质量成份更多的工作。
拍卖前工作更需“防火墙”
分析拍卖三个阶段工作,可以看出,拍卖前的工作量巨大,但一般都在幕后进行,用互联网语言说即是“线下”服务并不公开,无论是拍卖公司或是法院承担都一样。
区别在于,由拍卖机构实施拍卖,既要受到委托方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同时由于拍卖不成交,拍卖机构将无收入,因此拍卖公司必定会认真工作。但是法院法官没有这个压力,问题就变的复杂起来。网上司法拍卖因为在虚拟空间进行,确实起到了隔离竞买人见面,屏蔽现场竞价拍卖各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串通行为,使得竞价在公开透明环境中进行。但是,拍卖前的大量工作却完全相反,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实现了网上拍卖,就能完全有效地防止串通。
在专家和业内人士看来,相比起拍卖会,拍卖前更容易滋生腐败,如果缺乏监督和有效管理,情况会更加严重。譬如,具体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屏蔽一些与拍卖标的相关的重要情况,甚至制造一些障碍,使一些意向竞买人知难而退。又如在接待咨询、来访过程中受收当事人好处的情况也是可能发生的,起码有想象空间,上述这些情况,纯网上竞价难以涵盖。因为在拍卖前漫长的时间里,这些关系到拍卖公平正义的工作,缺乏监督,如果说因为拍卖公司负责这一工作会产生腐败,那么,换成法官来承担,同样也会产生腐败。而且由于权力、身份不一样,这种可能性将更大。事实证明,缺乏监督的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温床,单纯认为网上拍卖有利于廉政建设,却一字不谈拍卖前可能发生权力寻租的可能,其实质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上海模式”零违纪成效显著
实践证明,面对腐败,法院并不具备天生的免疫力。因此,始于2004年的国内法院司法拍卖改革,最终在法院和拍卖机构之间砌起了一道“防火墙”。具体表现为,执行系统只负责执行,不再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司法辅助机构负责对外委托,并且对司法拍卖工作进行管理。委托时,采取建立司法拍卖机构库、采用电脑配对随机确定拍卖机构。改革通过“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将法官的权力锁进了笼子,以上海为例,改革十年来,上海法院与拍卖有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实现了零违纪,同时技术创新,推出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在全国独树一帜,深得最高院司法辅助办公室和全国同行赞同。
综上所述,推行司法网上拍卖,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特征,符合提高司法执行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公开化和质量的要求,是大势所趋。但是,如果单凭网上竞价这个环节来防止恶意串通和腐败,是不切合实际的。防止恶意串通、防止腐败的产生工作贯穿于拍卖全过程,尤其应该重视拍卖前这一阶段。而法院自行组织拍卖,法官走上第一线操刀拍卖,更加应该通过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督来规范。基于此,《民事诉讼法》、最高院早些时候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都没有规定司法执行资产处置一定由法院自行实施拍卖,2015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院 《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同样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法院自行上网拍卖的做法还需要进一步的制度建设和有效监督,就目前而言,选择现已成熟的司法执行资产处置模式不失为另一种更为妥当的现实选择。
作者 | 范干平
来源 |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