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988号4层
610.31 平方米 | 起拍价:1408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988号6层
396.17 平方米 | 起拍价:924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轩路789弄10号904室
103.17 平方米 | 起拍价:123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2888弄163号
363.65 平方米 | 成交价:734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888弄75号
498.06 平方米 | 成交价:1024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江桥二村五街坊28号102室
44.23 平方米 | 起拍价:88.5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399弄11号1—3层
404.53 平方米 | 起拍价:746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普陀区真金路577弄28号501室
139.14 平方米 | 成交价:438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228号704室
408.27 平方米 | 起拍价:676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15号全幢
404.55 平方米 | 起拍价:841万元 |
流标 |
闸北区公兴路81、83号1-3层及宝山路204、206号地下1层车位(人防)149
254.48 平方米 | 起拍价:737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松江区涞坊路518号1层
68.5 平方米 | 起拍价:168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556弄28号216、217室
136.95 平方米 | 起拍价:255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杨浦区政和路388弄38号202室
196.92 平方米 | 成交价:1012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28号1102、1103室
287.57 平方米 | 成交价:1132万元 |
成交 |
上海市杨浦区政益路28号1101、1110室
320.93 平方米 | 起拍价:930万元 |
流标 |
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818弄194号1701室
91.52 平方米 | 起拍价:79万元 |
流标 |
办公设备一批
1 批 | 起拍价:2.26万元 |
流标 |
2015年11月17日房地产、物资拍卖会
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
受执法部门委托,定于2015年11月17日(星期二)下午15:00时在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第1号厅举行房地产拍卖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内为拍卖保证金
1、静安区康定路988号4层(办公楼),建面610.31㎡,按现状带租约拍卖【100万元】
2、静安区康定路988号6层(办公楼),建面396.17㎡,按现状带租约拍卖【100万元】
3、金山区山阳镇龙轩路789弄10号904室(公寓)建面103.17㎡【10万元】
4、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2888弄163号(花园住宅),建面363.65㎡【80万元】
5、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888弄75号(花园住宅),建面498.06㎡【80万元】
6、嘉定区江桥镇江桥二村五街坊28号102室(新工房2),建面44.23㎡【10万元】
7、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399弄11号1—3层(联列住宅),建面404.53㎡【80万元】
8、普陀区真金路577弄28号501室(公寓),建面139.14㎡【50万元】
9、普陀区真南路1228号704室(工厂),建面408.27㎡【50万元】
10、松江区九亭镇虬泾路115号(店铺),建面404.55㎡,按现状带租约拍卖【80万元】
11、闸北区公兴路81、83号1—3层(店铺),建面215.78㎡及宝山路204、206号地下1层车位(人防)149,建面38.70㎡合并拍卖【80万元】
12、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518号1层(店铺),建面68.50㎡,按现状带租约拍卖【10万元】
13、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556弄28号216、217室(店铺),建面合计136.95㎡,按现状带租约合并拍卖【20万元】
14、杨浦区政和路388弄38号202室(公寓),建面196.92㎡【80万】
15、杨浦区政益路28号1102、1103室合并拍卖(办公楼),建面合计287.57㎡,按现状带租约拍卖【50万元】
16、杨浦区政益路28号1101、1110室合并拍卖(办公楼),建面合计320.93㎡【50万元】
17、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818弄194号1701室(公寓),建面91.52㎡【10万元】
18、办公设备一批【1万元】
二、 咨询、看样:
公告次日起接受咨询、联系看样事宜(双休日除外),凭本公司看样单按规定时间自行前往看样。
★咨询电话:021-65857708闵小姐 021-65370998-8017张先生 400-021-6899
三、 拍卖须知:
1. 竞买人须为与竞买标的相适应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交相关文件和身份证明(如竞买人为企事业单位,则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同时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 标的竞买人须于2015年11月13日下午16:00前将保证金支付到本公司账户,并携有效证件至丹徒路377号四楼办妥竞买登记手续,以上标的拍卖当天均不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3. 优先购买权人须在指定日期(2015年11月13日16:00)前支付拍卖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否则,将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本场拍卖保证金账户为: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316793 00001065733
上海银行北外滩支行
5. 本公司网站www.dzpai.com。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房产拍卖特别说明
一、竞买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与拍卖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或自然人;须在2015年11月13日下午16时前凭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到丹徒路377号四楼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签署《竞买协议书》。其中:法人竞买人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原件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自然人竞买人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
二、本次拍卖交付拍卖保证金分别为:1号2号标的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3号、6号、12号、17号标的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4号、5号、7号、10号、11号、14号标的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8号、9号、15号、16号标的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13号标的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所有支付方式(支票、转账、现金、本票等)必须在截止时间2015年11月13日下午16时前到达指定账户(户名: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账号:31679300001065733,开户行:上海银行北外滩支行)
三、本场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2006年由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出的建住房(2006)171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及符合2011年由国务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因自身不符合上述《意见》《通知》中的相应规定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不影响拍卖结果的有效性,买受人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同意拍卖人对该标的的再次拍卖,并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场拍卖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进行拍卖。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契税、房产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应须补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以及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和拍卖佣金。
五、本场拍卖采用增价方式。进行拍卖时,先由拍卖师报出起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低于加价幅度的竞价无效,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底价不成交。
六、本场拍卖会为现场与网络同步拍卖,竞买人可选择网上竞价。网络竞买人应当由于互联网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不排除网络拍卖发生故障(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故障、电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被网络黑客恶意攻击,网络竞买人必须充分估计上述原因导致网上竞价不同于现场竞价所带来的风险,如发生上述情况以及竞买人本人操作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网络竞买人承担。网络竞买人一旦参与网上竞价,即认同网络拍卖的客观状态、接受拍卖会现场传导给网络竞买人(客户端)的图文和音视频信息以及拍卖师的拍卖会主持、成交价的确认。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15年11月20日前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总价的30%,余款买受人须于2015年12月2日16::00前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所有款项支付到本公司账户,买受人在拍卖前已支付的拍卖保证金,只能用于冲抵拍卖成交款和拍卖佣金合计金额的最后一笔付款。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违约买受人另须承担再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的差额部分,同时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八、买受人另须按拍卖成交总价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相关条款收取,即:
拍卖成交价 | 佣金比例 |
200万元以下部分 | 5% |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 3%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 2%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 | 1% |
九、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只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上买受人名称须与《竞买人登记表》上申请人一致。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凭拍卖人提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委托人出具的法律文件,自行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并承担按有关规定的拍卖文件约定缴纳的税金和费用,买受人应履行交纳房地产交易中有关费用和税金的义务。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交接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负。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或申请安装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拍卖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本场拍卖会是以拍卖标的现状(包括瑕疵和风险)进行拍卖,拍卖人和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请竞买人充分注意已披露和拍卖人、委托人未知信息的风险控制与防范。拍卖人和委托人对本次拍卖的标的物的权属和建筑质量、品质(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其建筑材料标准、房屋的沉降、渗漏、房屋配套设备的完好程度等)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十二、竞买人应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作充分的尽职调查,认真了解、查看拍卖标的,并到相关部门核实了解拍卖标的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拆迁、户籍登记、企业注册登记及产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须独立判断、自担风险。竞买人一经应价,即视为其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的现状,自愿承担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责任。一旦拍卖购得拍卖标的成为买受人,同时无条件地接受拍卖标的一切之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瑕疵、未知瑕疵),自愿承担因所有瑕疵(包括对拍卖标的的认知疏忽和误解)而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十三、买受人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过户登记手续时如遇面积增减、用途改变、规划改变等情况,拍卖结果均不能改变,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多退少补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因房地产登记、变更过户手续是否能够办妥而提出退款和赔偿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四、如出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规定须中止或终止拍卖的事项时,委托人或拍卖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中止或终止拍卖。一旦中止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服从,拍卖人将无息如数退回拍卖保证金,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十五、竞买未成交者交付拍卖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按原支付途径如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