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龙瑞路77弄9号1901室
177.11 平方米 | 起拍价:1128万元 |
电梯房 | 缓拍 |
上海市宝山区美丰路88弄361号1-2层房屋
253.73 平方米 | 成交价:506万元 |
空置房 | 成交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910室、1912室、1914室、1916室、1608室
183.01 平方米 | 成交价:157万元 |
电梯房 | 成交 |
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88弄207号102室房屋
170.62 平方米 | 成交价:354万元 |
成交 |
浦东新区浙桥路277号3幢2212、2215、2216、2217室
197.52 平方米 | 起拍价:253万元 |
电梯房酒店式公寓 | 流标 |
上海市图们路6号709室办公用房
41.92 平方米 | 成交价:47.5万元 |
电梯房 | 成交 |
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花园10幢1单元301室
193.83 平方米 | 起拍价:125万元 |
电梯房空置房 | 流标 |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
一、拍卖会时间:
网址:www.gpai.net
现场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3号厅)
二、拍卖标的(详见《拍卖目录》)【】内金额为拍卖保证金
1、徐汇区龙瑞路77弄9号1901室(住宅),建筑面积177.11㎡ 【50万元 】
2、宝山区美丰路88弄361号1-2层(住宅),建筑面积253.73㎡(其中地下建筑面积99.66㎡) 【30万元 】
3、浙江省杭州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910室、1912室、1914室、1916室、1608室(办公房),总建筑面积
4、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88弄207号102室(公寓),建筑面积
5、浦东新区浙桥路277号3幢2212、2215、2216、2217室(办公房),建筑面积
6、杨浦区图们路6号709室(办公房),建筑面积41.92㎡ 【10万元 】
7、浙江省平湖市东湖明珠花园10幢1单元301室(住宅),建筑面积
三、咨询展示
自拍卖公告刊登之日起至拍卖前(双休日除外)9:00—16:00 电话:021- 63373551 63374966 朱先生 吕先生
四、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竞买人凭《看样单》勘察标的。
2、竞买人应在“公拍网”上了解标的信息,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支付保证金(截止于
3、竞买人也可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55号五楼咨询,提交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和支付保证金。保证金可采用银行转账、POS机、本票等方式支付(截止于
4、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05
账号: 11015025898007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5、请标的相关的各方当事人到“同步拍卖”现场,优先购买权人未按规定时间支付保证金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特 别 规 定
《本次拍卖的房地产过户由买受人自理》
一、徐汇区龙瑞路77弄9号1901室
该房产位于徐汇区龙瑞路77弄9号1901室。东临黄浦路、南靠龙瑞路、西近龙吴路、北近淀浦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18层,2010年竣工。本次拍卖77弄9号1901室,建筑面积177.11平方米。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徐字20100400656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拍卖后,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二、宝山区美丰路88弄361号1-2层
该房产位于宝山区美丰路88弄361号1-2。东临抚远路、南靠美丰路、西近罗迎路、北近月罗公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4层,2012年竣工。本次拍卖88弄361号1-2层,建筑面积253.73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99.66平方米)。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宝字201400890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拍卖后,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清场。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三、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608室、1910室、1912室、1914室、1916室 (非住宅)
该房产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42号1608室、1910室、1912室、1914室、1916室。东临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所、南靠南萧埠小区、西近华家池、北近凤起东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20层。本次拍卖42号1608室、1910室、1912室、1914室、1916室的房产,5套房产总建筑面积183.01平方米。非住宅。
具体情况见下表:
室号 | 建筑面积 | 房屋类型 | 竣工日期 | 房地产权证 |
42号1608室 | 41.25 | 非住宅 | 杭09741126号 | |
42号1910室 | 35.74 | 非住宅 | 杭04896948号 | |
42号1912室 | 35.14 | 非住宅 | 杭04896949号 | |
42号1914室 | 35.14 | 非住宅 | 杭04 896954号 | |
42号1916室 | 35.74 | 非住宅 | 杭0489 7537号 | |
合计 | 183.01 |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杭房权证江移字第上表内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及交付时间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据了解该房产现无使用。房产内有部分办公家具及用品须买受人另支付费用,具体金额按评估公司评估报告意见为准。
4.本次拍卖房地产的权证上记载5套房产总建筑面积为183.01平方米。按委托方及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意见,拍卖标的办公场所4套房产已全部打通,整个房产已融合成一体,另外一套在16层为独立单套。本次5套房产整体拍卖。拍卖成交后,房地产的恢复、分割、边界丈量等事项均有买受人自行处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该标的在改建装潢过程中如存在超面积或违章搭建的建筑物面积不属于本次拍卖范围,由买受人自行了解并处理。
5.因租赁该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因经营需要可能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6.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卖双方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7.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8.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9.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无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10.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1.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四、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88弄207号102室
该房产位于松江区新桥镇莘松路1288弄207号102室。东临亭场路、南靠莘松路、西近河道、北近闵松路。
该标的大楼的总层高5层,2000年竣工。本次拍卖1288弄207号102室,建筑面积170.62平方米。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松字2005010648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抵押注销后才能办理,房产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据了解该房产现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
5.按照上海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7.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8.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9.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五、浦东新区浙桥路277号3幢2212室、2215室、2216室2217室 (办公房)
该房产位于浦东新区浙桥路277号3幢2212室、2215室、2216室、2217室。东临通路、南靠浙桥路、西近金新路、北近杨高中路。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浙桥路277号3幢2212室、2215室、2216室、2217室的房产,总建筑面积197.52平方米。办公房。总高30层,2007年竣工。
具体情况见下表:
室 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房屋类型 | 层数 | 竣工日期 | 房地产权证 | 备注 |
2212 | 49.59 | 办公房 | 30 | 2007 | 浦2007093942 | |
2215 | 49.31 | 办公房 | 30 | 2007 | 浦2007094165 | |
2216 | 49.31 | 办公房 | 30 | 2007 | 浦2007094672 | |
2217 | 49.31 | 办公房 | 30 | 2007 | 浦2007093943 | |
合计 | 197.52 |
本公司告知
1.本司本次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浦字以上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租赁结束后,房地产的移交、清场、押金的收取等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租赁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4.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六、杨浦区图们路6号709室 (办公房)
该房产位于杨浦区图们路6号709室。东临控江路、南靠控江路、西近图们路、北近控江路。
本次拍卖的标的为杨浦区图们路6号709室的房产,建筑面积41.92平方米。办公房。总高14层,2006年竣工。
本公司告知
1.本司本次拍卖标的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权利状况为准。即拍卖标的为沪房地杨字2010012120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下的房地产。
2.据现场了解该房产目前有人使用。如有承租等合法占据或无合同、无法定原因占据的,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在买受后自行处理。租赁结束后,房地产的移交、清场、押金的收取等事宜由买受人自行与租赁人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3.租赁户在拍卖标的的场所可能因为经营需要已申办了营业执照,该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协调至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4.该标的已设定查封、抵押,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抵押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物业管理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6.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的物的情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资料发生变化的或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拍卖成交之日起拍卖标的的风险及责任转移至买受人。买受人须付清全部的房款后才能办理房地产的权证。
7.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8.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9.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10.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七、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花园10幢1单元301室
该房产位于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东湖明珠花园10幢1单元301室,房地产东临环城东路、南靠顾家廊下、西近环城北路、北近杨家浜路。
本次拍卖的10幢1单元301室为一套住宅, 房产总层高17层,建筑面积193.83平方米。
本公司告知:
1.拍卖标的的房地产的相关资料及数据是以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意见作为拍卖依据。本次拍卖的东湖明珠10幢1单元301室的房产资料反映:原权利人的资料为商品买卖合同上记载的数据,买受人未去房地产的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的权证,仅将房地产在国家有关部门进行了初始登记,本司以评估报告及房地产登记部门的(情况说明)核准的数据进行拍卖。
2.该标的已设定查封,办理产权过户须等待委托方的查封解除后才能办理。房产的具体过户时间须等待委托方的通知。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至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办理拍卖标的的变更、过户等相关手续,承担过户时依法由买受人须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等(如有)。原应缴应付的所有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通讯、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如有),由买受人自行调查并承担。
4.按照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等文件精神,请买受人对照自身的条件,审慎参与竞拍。竞买人在登记拍卖、举牌竞价时,须准确领会新政,如果竞得标的后,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时受到新政新规制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因买受人自身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的,买受人对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损害后果承担赔偿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方、拍卖方有权收 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6.因其他特殊情况致使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交付手续的,拍卖成交款由拍卖方协调退还(不计利息)竞买人,拍卖方不承担任何经济与法律责任。
7.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拍卖款(有特殊约定除外)。如逾期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并追究法律责任。
8.本公司以房地产现状进行拍卖。
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6年6月5日网上
2016年6月8日网上网下
本公司特别重申:
网上竞买人于在线出价前,必须再次关注、确认本标的特别告知。因委托法院案情需要,可能对特别告知等相关条款有增减变动,竞买人必须对已签署的特别告知予以重新确认。否则,视同竞买人已认可特别告知,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委托人和拍卖人均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买受人在办理标的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如因非买受人原因致使拍卖标的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经法院确认后买卖双方停止继续履约,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人在收到法院退款后,即向买受人全额无息返还拍卖价款,买受人无任何其他请求权。
买受人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6号文件之规定向拍卖公司支付拍卖佣金,佣金标准: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佣金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佣金3%;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佣金2%;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佣金1%;超过1亿元的部分,佣金0.5%。
以上拍卖标的委托方通过本公司提供给买受人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本公司已将委托方告知,本公司了解查证的标地物的瑕疵全部告知买受人。如相关资料发生变化,则以政府部门核定认可的文件为准,资料不足部分由买受人自行取得,本公司概不负责,不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
买受人对《特别规定》无异议。本《特别规定》作为《房地产拍卖须知》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房地产拍卖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买受人表明同意《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并以领取《特别规定》和《房地产拍卖须知》文本签字有效。
竞买人承诺:
本公司(个人)参加此次拍卖会,已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隐性瑕疵作了全面评估,接受标的现状和瑕疵,已阅读和了解(房产拍卖须知)、(特别规定)等拍卖文件的提示、要求和规定,同意签收前述拍卖文件。一旦以最高应价竞得标的,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该标的事项中所有内容。
在此承诺:若本公司(个人)违约,则愿意将已付拍卖保证金转为违约金,相应拍卖标的再次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同时承担所有的投资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买人(代理人)签字: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