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份
80000000 股 | 成交价:2400万元 |
成交 |
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份
70000000 股 | 成交价:2110万元 |
成交 |
汉诺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信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
60000000 股 | 成交价:1830万元 |
成交 |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下列拍卖机构将在“公拍网”、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举行司法拍卖会。拍卖会采用“在线竞价+同步拍卖”的方式进行,即“先72小时在线竞价,后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同步拍卖同时开通在线竞价和现场竞价。 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竞买人可在网上了解标的情况,进行网上注册、实名认证、竞买报名、交付保证金、参与竞买,也可到拍卖机构线下咨询,勘察标的,办理登记手续,交付保证金,前往公拍中心参与同步拍卖。 竞买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凭有效证照申请竞买,及时将拍卖保证金汇入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竞买资格。保证金不接受现金支付,可采用线上(银联在线)或线下(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方式支付。 竞买人应遵守拍卖规定,全面了解情况,评估风险,谨慎参拍。 公拍网网址:www.gpai.net; 同步拍卖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中华路口)。 【特别提示】 买受人支付拍卖佣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的相关条款收取: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3%; 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8%; 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1.2%;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6%; 超过1亿元的部分,收取佣金的比例0.3%。
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
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公司自2017年10月30日(周一)至2017年11月2日(周四)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黄浦区乔家路2号)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公司地址:上海市真光路1219号909室(线下接待)
咨询电话:021-61677350
本次拍卖分为:在线72小时竞价和网络现场同步拍卖两个阶段。
在线竞价阶段:2017年10月30日15:00至2017年11月2日15:00,竞买人资格及出价带入网络现场同步拍卖,其最高出价为网络现场同步拍卖的起拍价。
网络现场同步拍卖阶段:2017年11月2日(周四)15:00开始至拍卖会结束。
拍卖标的:(【 】内为拍卖保证金,单位万元)。
1、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份 【100】
2、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份 【100】
3、汉诺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信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 【100】
注意事项:(详见《拍卖特别规定》)
1、公告之日起接受咨询,预约看样。
2、参与竞拍的竞买人须通过资格预审方可参拍(详情请电话或来公司现场咨询)。竞买人资格预审截止日期:2017年10月25日(周三)下午4点。
3、通过资格预审的竞买人可在公拍网在线报名及支付保证金,截止时间:2017年11月2日(周四)13:00。
4、通过资格预审的竞买人线下报名及交付保证金(银行转账、POS机、支票等)截止时间:2017年11月1日(周三)16:00,保证金须在截止时间前到账。
5、保证金汇入账户 户名:司法拍卖资金监管专户17
账号: 11015025595009 开户行:平安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6、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经委托方确认后,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未办理竞买登记手续的或未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司法拍卖须知
为规范司法拍卖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须知。
一、拍卖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实施的拍卖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当事人应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和拍卖公告等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三、竞买人于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登记手续,交验有关证件,交付保证金,获取牌号以及办妥其他相关的手续后,可以参加竞买。竞买人应使用本人名下的卡帐支付,如竞买人使用他人名下的卡帐支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拍卖保证金、成交价款和佣金由他人代为支付的,必须签署《代付款承诺书》。
四、竞买人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须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明。否则将视为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竞买。
五、委托人可以出席拍卖会,但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自己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要求拍卖人撤拍的,拍卖人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七、拍卖人应当按规定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
八、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标的瑕疵。拍卖人将标的情况予以明示的,对明示文件界定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为此所作的文字说明、图片目录和估价等仅供竞买人参考。
九、网络竞买人在参加竞买之前应当了解网上竞买流程,竞买人应对其帐号和密码的安全负责,通过竞买帐号所做出的任何操作行为,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现场竞买人应严肃认真地举牌竞价,妥善保管号牌,对该号牌的竞价行为承担责任。
十、拍卖师依据72小时网络在线竞价的最高出价确定同步拍卖的现场起拍价格,并当场宣布竞价阶梯。拍卖师有权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竞买人须按拍卖师宣布的规定竞价。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标的有保留价的,最高竞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不成交。
十一、网络直播、网络拍卖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如遇网络迟滞或断网等不可预知因素,导致网络竞买人无法出价,相关技术部门应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但委托人、拍卖人不承担由此给竞买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拍卖师有权视情况宣布中止或继续拍卖。
十二、竞买人最高应价经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标的拍卖成交。竞买人随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 《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其他需要签署的文件。
竞买人未竞得拍卖标的的,拍卖人应当退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保证金,于拍卖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原付款帐户办理退款手续。
十三、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在约定期限内付清成交价款和佣金,拍卖人须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司法委托拍卖标的的交付按司法程序办理。
买受人未能按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自约定交付之时起即对标的承担风险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买受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予返还。拍卖人有权保留追溯的权利。
十四、拍卖标的须依法办理证照变更、权属转受让登记的,买受人应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 会同委托人向有关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拍卖人予以协助服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其购得的拍卖标的,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十五、拍卖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遵守网络拍卖规定,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挠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
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六、委托人、竞买人或其他人员需对拍卖活动情况进行摄影、摄像和录音的,须事先征得拍卖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备案。非经拍卖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拍卖活动信息。
十七、买受人未按照约定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十八、竞买人、买受人须遵守本须知;拍卖人在每次拍卖时对不同标的制定专项规则或约定的, 则从专项规则或约定。
委托人、竞买人:如果您认为拍卖人主持的本次拍卖会有违反《拍卖法》的情况,致使您权益遭受侵害的,您可以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投诉、举报。举报电话 :54236252。
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30日-11月2日
股权拍卖会特别规定
一、竞买资格:
竞买人应为具有与竞拍标的相适应资质的法人,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按拍卖公告的相关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办理竞拍登记手续。一份保证金只能竞拍成交一项标的。
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相关条件,包括监管部门最新颁布的有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同时,本次拍卖系“东方人寿”追债问责总体工作的组成部分,竞买人或其关联公司须与“东方人寿”2004年停业及风险资产形成无任何关联,与职务侵占案犯实际控制的公司无任何关联。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因竞买人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而参与竞买,并最终成为买受人,造成其买受标的(详见“七、标的说明”)不能过户至其名下,则造成的相关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为避免竞买人的损失,各竞买人应于正式竞买登记十个工作日前向拍卖人提交股东资格预审核资料(详见“股东资格预审核资料清单”)。预审核不合格的,不予竞买登记。
二、计价内容:
本次拍卖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有佣金及在股权托管登记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中应缴纳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用等)。
三、拍卖佣金:
本次拍卖标的均来自司法委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向买受人收取拍卖佣金,即:
拍卖成交价 | 佣金比例 |
200万元以下部分 | 3% |
超过2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 | 1.8% |
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的部分 | 1.2% |
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部分 | 0.6% |
超过1亿元的部分 | 0.3% |
四、拍卖方式:
每名竞买人最多可携带2名随同人员进入拍卖会场,随同人员须在公拍中心一楼凭有效证件办理实名登记,领取入场券后方能入场。
本次拍卖采用增价拍卖及“在线拍+同步拍”的拍卖方式,即72小时在线竞价+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2017年10月30日15:00开始为在线竞价阶段,网上竞买人可以在线上出价,在线拍时间为72小时,72小时在线竞价倒计时结束后继续进入现场同步拍卖。进行同步拍时,先由拍卖师报出当前价后,竞买人按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加价竞买,竞买至无人继续加价后,以拍卖师是否敲下木槌表示成交与否;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网络登记报名的竞买人只可在线出价,前往拍卖现场的网络竞买人自行解决在线出价设备,不可领取竞拍号牌。
五、现状拍卖:
本次拍卖的股权标的以相关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为依据,以该标的的现状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该标的及标的公司的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变动、权利义务变动等均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拍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六、付款方式: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所付保证金充抵拍卖佣金和拍卖成交款,余款必须在拍卖成交日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如逾期则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七、标的说明:
(一)拍卖标的:
拍卖标的为被执行人以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汉诺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1000万股份。经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上述21000万股份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叁仟贰佰叁拾伍万伍仟元整(RMB3235.50万元)。根据标的实际情况,分为以下三个拍卖标的:
1号标的为“新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000万股股份”,整体拍卖。
2号标的为“北京瑞泽网络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7000万股股份”,整体拍卖。
3号标的为“汉诺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信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整体拍卖。
上述标的拍卖成交后,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发生的买卖双方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二)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东方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人寿”);
注册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376号7楼5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野路788号7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田地;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金:人民币80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定期死亡保险,个人两全寿险,个人终身寿险,个人年金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个人长期健康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定期寿险,团体终身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团体长期健康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2002年1月24日至不约定期限
(三)“东方人寿”企业股东及资本构成、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及经营状况、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略(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四) “东方人寿”关于公司情况的重要提示:
1、“东方人寿”2004年4月底开业,于2004年6月被中国保监会给予暂停新的保险业务的行政处罚,至今未撤销。公司目前没有任何保险业务。
2、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底对“东方人寿”限期重组,限期重组方案的上报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当年上报的重组方案未获批准,限期重组的要求现已过期。
3、中国保监会于2011年8月要求“东方人寿”召开股东大会,自行解散。在公司国有股东的要求下,公司随即展开追债问责工作。公司股东尚未就解散一事开会决议。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持委托方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联系“东方人寿”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的报告、审批等事项。在获得中国保监会相关批复后,再行办理有关“东方人寿”修改公司章程、更改股东名称,并至工商局备案等手续(此程序目前无法进行,以后有无可能获得批准或何时有可能进行报批,委托方和拍卖人均不作任何保证和承诺)。
八、标的交接:
股权标的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并取得司法裁定书前,委托人保留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处分权。
上述股权标的能否获准股东资格审批及办理过户、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委托人和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
九、其他注意事项:
本次拍卖的竞买人若有意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拍,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告中的竞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经委托法院认定优先购买权人资格后方可参加竞买,否则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本公司的上述股权拍卖公告发布之日,即视作拍卖通知已送达任何潜在优先购买权人。
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本次拍卖会所提供的拍卖资料(包括《司法拍卖须知》、《拍卖特别规定》等文件)如有修正(或补充或删减),拍卖人可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书面通知竞买人,也可以在拍卖会现场张贴《更正说明》,还可以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当场口头说明;竞买人凡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